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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驾照丢失登报声明 申领48小时内补发

来源:驾照网更新时间:2024-04-28 03:09:21

据了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在10月份对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放宽驾驶证申领条件、推进车管工作信息化应用、简化办理牌证程序的条款进行了解读,同时解读了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变化。

驾驶证丢失48小时内补发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领导表示,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推出很多便民利民的措施条款,放宽了驾驶证申领条件,推进了车管工作信息化应用,并简化了办理牌证程序。

1.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内补发。

2.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3.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车辆,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小型、微型自动挡货车,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4.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5.变更发动机的由事前申请改为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又方便办理登记。

6.允许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备案,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更加方便,也为及时调整和变更机动车所有人的有关信息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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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确要求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8.明确要求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换车可以使用原号牌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与2008年修订的版本有了一些显著变化,总结起来就是“便民为本”。人们在换车时大多喜欢用原来的车号牌,以前只可以使用自己报废车的车号牌,现在只要是办结注销或转给他人,车号牌就归自己买新车继续使用了。

变化一、新规定将留用原号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至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但只适用于新车注册登记业务。

变化二、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市民按规定到相关的车辆专业维修机构更改后,必须在10日内凭相关资料到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变化三、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市民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变化四、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变化五、为方便市民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并且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中签注的有效期仍按有效周期继续签注。

变化六、实行新规定后,机动车需要在外地报废的,不需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市民可在外地向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提交车辆,向当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即可。

变化七、为方便在异地行驶且不便回到登记地的车辆办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市民在申请办理委托检验时只需明确需委托的异地车管部门,并提交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在当地办理。不再强制要求车主在申请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

变化八、实行新规定后,将机动车业务申请表由8种合并为4种,并删减了部分填写事项,方便市民认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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